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宣传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涉及教育评价内容发布信息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4-25 阅读:
打印

各学院、研究院,机关各部门,教辅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教育评价内容的政策性文件和发布信息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教组办函〔2023〕2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校有关发布信息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单位现行有效的教育工作评价、学校评价、教师评价、学生评价、用人评价等内容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见、规定、方案、通知等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的各类信息。

二、清理重点

根据《总体方案》确定的“十不得一严禁”有关要求,发布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废止或撤稿处理:

(一)存在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相关规定或内容的;

(二)存在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相关规定或内容的;

(三)存在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相关规定或内容的;

(四)存在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相关规定或内容的;

(五)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相关文件或发布信息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的;

(六)存在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相关规定或内容的;

(七)存在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相关规定或内容的。

(八)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

(九)存在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

(十)存在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相关规定或内容的;

(十一)在招聘公告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

三、清理要求

各单位要对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平台发布的工作动态、典型经验、综合材料、公告公示等全部信息进行全面清查,有关内容明显违背教育评价改革精神的,应当立即作出修改或撤稿处理。

四、建立专项审查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前的教育评价专项审查工作机制,专项审查由各部门、学校法律事务室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信息公开审查职能的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未经审查,不得出台或发布。

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持续开展网络监测,定期对违反《总体方案》有关精神及规定的情况予以通报。

5月22日前,请各单位对照清理工作要求,填写发布信息清理汇总表,并总结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发送PDF扫描件、word版文件至党委宣传部邮箱。

联系人:都荣胜,电话:6010684,电子邮箱:xcb@ldu.edu.cn

附件:发布信息清理汇总表

党委宣传部

2023年4月25日

  • 附件【附件.docx】已下载